民眾其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贈與子女土地及地上建物,戶籍一直設於該地,使用情形未變更,去電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,是否需重新申請地價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?
地稅局表示,民眾的地價稅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,如因繼承、贈與或買賣等原因移轉,雖戶籍仍設籍於該地,且作自用住宅使用,因持分面積增加或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,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仍應審核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,所以須重新提出申請。
地稅局指出,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,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,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。新土地所有權人,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,請記得於110年9/22前(地價稅開徵40日前)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,經核准者,當年度即按2‰稅率課徵地價稅,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