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11月18日 星期一

公司董事長出境20年 桃園分署與北區國稅局追回近千萬稅收

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於民國96年1月間,受理移送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義務人聖×營造公司滯欠89至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台幣2,345萬元之行政執行事件,在桃園分署與北區國稅局通力合作下,終於收取了聖×公司可領取共有物分割補償金952萬元,並分配稅捐債權優先受償,在執行期間屆滿之際為國家追回稅收952萬元。

桃園分署
桃園分署與北區國稅局合作追回稅收952萬元。圖:本報資料照
 
           

桃園分署表示,聖×公司名下原有位於新北市鶯歌區尖山腳段3筆持分土地,因土地共有人之一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,經新北地院於107年1月間判決土地共有人應按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,補償聖×公司1,167萬元,地政機關則依法將聖×公司登記為土地法定抵押權人,確保聖×公司可以受領共有物分割補償金;共有人則依新北地院判決扣除辦理土地分割代墊費用215萬元,依桃園分署執行命令將952萬元交付桃園分署。但聖×公司必須出具清償證明,才可辦理塗銷法定抵押權及後續共有物分割補償金分配事宜。

 
           

由於聖×公司已廢止登記,該公司董事長69歲楊男、董事76歲黃女及75歲林男均為法定清算人,但桃園分署受理執行聖×公司欠稅案件時,楊男早已於89年4月間出境未歸,也查無其國外住所,而黃女則於103年10月間死亡,林男為人頭,聖×公司的法定清算人顯然已不能依法行使清算事務,無法出具蓋有法定清算人印章之清償證明,地政機關無法辦理塗銷,若在法定抵押權未塗銷的情況下,辦理共有物分割補償金分配將衍生相關爭議。

但聖×公司在形式上仍有1名法定清算人,司法實務多數見解認為不得聲請選派清算人,為突破此僵局,北區國稅局持續派員到桃園分署研議解決方案,之後雖遇上新冠肺炎疫情三級警戒,桃園分署與北區國稅局仍密集以電話、電子郵件聯繫。考量本案執行期限到111年3月4日,時間緊迫,因此決議由北區國稅局以利害關係人身分,向法院聲請選派專業人士為聖×公司之清算人,桃園分署則提供相關意見給北區國稅局,補強說明本案聲請選派清算人相關事證與必要性。北區國稅局於今年7月間向台中地院遞狀聲請選派A律師為清算人,並強調本案的時效性及必要性,盼能儘速裁定,台中地院終在今年9月底裁定選派A律師為聖×公司之清算人。

A律師獲選派為清算人後,在桃園分署、北區國稅局共同督促下,立即執行清算事務、出具清償證明等,桃園分署迅速定期日就聖×公司得領取之共有物分割補償金952萬元依法分配,依債權受償順位,於今年11月中旬將款項全數分配給北區國稅局,成功徵起稅收952萬元,增裕國庫收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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