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隔檢疫民眾牌照稅延繳至5/31止

by 編輯部
09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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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,4月份開徵之使用牌照稅,繳納期已於5月3日截止,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影響,財政部今(111)年4月26日發布令釋,個人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,於繳納期間接受隔離治療、居家隔離、居家檢疫、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民眾,無法如期繳納者,繳納期限可展延至5月31日。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,惟應於展延期限內,檢具主管機關之隔離治療通知書、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,連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,向地稅局申請並繳納稅款。

受防疫政策影響,無法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之民眾,可於5/31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向地稅局申請繳納。圖:本報資料庫

地稅局表示,受疫情影響,因隔離、檢疫,無法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之民眾,於展延期限內,檢附主管機關之隔離治療通知書、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,連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,可向地稅局申請並繳納稅款,

地稅局也提醒,民眾若受疫情影響而繳稅困難,可依據「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」,於繳納期限內,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,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,呼籲尚未繳稅的民眾儘速繳納或申請延分期,以維自身權益。(責任編輯/黃雅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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