投書 / 「限期破案」不是最優勢的偵查作為

by 編輯部
  10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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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/ 蘇天從
台南市學甲區上(11)月10日一間公司及議員候選人競選總部被連開88槍,震驚社會,南市議長郭信良11月28日召開記者會,請警方「限期破案」。但警方破案依據的是證據,不是壓力與限期。

 

警方破案依據的是證據,不是壓力與限期。示意圖:資料照

20年前北部有家倉儲,倉儲主管下班設定好保全系統後,正要開車門離去時,遭數名歹徒推入車內,逼問所設定的保全狀況後,押他上樓解除保全設定,強盜價值2億元近300萬片DRAM得逞。

 

根據該棟建築物監視器,可清楚看到歹徒開來一部長榮的空貨櫃,及數名穿雨衣、戴手套、帽子的歹徒,用倉儲的手推車來來回回的將那些贓物搬上貨櫃車,揚長而去。我們隨後查得在案發前一天,長榮有一個空櫃被拖往一家很偏僻的紡織廠,半夜被偷,再從承包的物流公司過濾出一名可疑離職員工。另在主任的轎車腳踏板採到一團綠色的油脂,也在嫌犯於案發前所租得曳引拖車內地毯上發現有相同成份的油脂。

 

這段期間,專案會天天有進展,包括收贓的大戶,以及幕後主謀,都圖窮匕現,但都跑到大陸,所欠東風就是如何抓到人?當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機制還沒有建立,最優勢的偵查作為便是,保守偵查秘密不致曝光,耐心等待三個嫌犯當中一個返國,就可突破整個案情。

 

但,高階長官風塵僕僕來開專案會,轉達了更高層要求「限期破案」,即要求與嫌犯相關的人先通知到場,以偵訊的方式尋求突破。當時個人期期以為不可,因為現場沒有採到任何一個與歹徒有關的直接證據,就算傳喚到真正有參與的歹徒,他一推二五六,我們徒將偵查秘密外洩,絕對沒有一點益處。可惜個人位低權輕,那麼高層的大官怎麼聽得下去?就幹吧!果然不出所料,折騰了快24小時,只好把所有的人給放了,當然主嫌也就從此得知我們所掌握的一切。

 

哀哉的是,本案查得幾乎快水落石出,也正派出龐大的警力在執行跟監…,一切都泡湯了!好一個「限期破案」!

 

犯罪偵查不同於很多有形的作為,蓋一間房子你可限期蓋好,刑案有辦法限期偵破嗎?有些刑案沒有現場可採證,有些有現場,但歹徒未留下跡證,更有些沒有目擊者,另有些隱匿了作案過程與物證,還有些知道對象但苦無直接證據,像本案的主嫌確認了,但所欠的是他尚未踏入國境。

 

「限期破案」的思維,就像腦筋還處在刑求的階段,以為一切只要動了刑就沒有不招的嫌犯、沒有不破的刑案;如果有證據、有人權的概念,講得出「限期破案」嗎?

 

作者:蘇天從 / 現為公職人員
本文為作者授權文章,以上言論及圖片不代表本報立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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