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05月28日 星期二

嘉義縣警攔停違規右轉「80多歲阿伯撞警備車顱內出血、骨折」 警局賠國賠299萬

嘉義縣員警攔停一名80多歲阿伯騎車紅燈違規右轉時,與阿伯發生碰撞,導致阿伯骨折顱內出血,阿伯以及家屬提告要求國家賠償,嘉義地院判嘉義縣警察局應賠償阿伯以其家屬共299萬5099元。

根據判決書指出,陳男德恭於109年9月11日上午7時28分,騎車行經嘉義縣義竹鄉中平村163線26.1公里處,因紅燈違規右轉,遭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員警用警備車攔停,當時吳男因向右變換車道致發生碰撞,陳男顱内出血、顏面骨骨折、肋骨骨折、腦出血併左側偏癱。

陳男已80幾歲,應變能力已不如青壯年,當時違規情形在人車稀少鄉間道路,無照騎乘機車併紅燈違規右轉,並無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為易生危害之情形,員警大可以錄影、拍照等科學採證,反而用警備車切車攔停激烈方式導致發生車禍,顯已逾越比例原則,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550萬4648元。另陳男妻子請求賠償100萬元,陳男子女4人各請求賠償50萬元。

 
           

嘉義縣警局則指出,員警攔停行為符合法令規定,其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陳男權利,自不符國家賠償法規定,毋庸負國家賠償責任。另員警嘗試以鳴按巡邏車喇叭、開啟警報器等方式攔停陳男,而於副駕駛座員警亦以大聲呼喊停車方式試圖攔停陳男,甚且警備車一度超車停在陳男前方欲攔停,然陳男均未停車反繼續騎車前行,以規避取締。

 
           

法院認為,員警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即陳男之身體健康權,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自應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,員警雖有權為系爭攔停行為,仍應依相關法令為之,但其應注意而未注意致有過失行為,亦難認係依法令之行為,而不得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

法院審酌,車禍發生員警有50%至60%責任,陳男有40%至50%責任,判決嘉義縣警察局應賠償陳男214萬5099元,陳男妻子25萬元,4名子女各15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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